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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鼓励生孩子,中国皇帝操碎了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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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是从何时开始成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的?

据英国经济史学家安格斯·麦迪森整理的历史数据,从公元元年至16世纪,印度人口规模都大于中国;直到1600年,中国才取得了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地位。虽然此后也有一段时期,两个国家在人口规模上交替领跑,但是至少自1700年起,中国便牢牢守住了世界人口第一大国的位置。

达到这个地位并不容易,在中国历史的大多数时候,政府都是在鼓励生育的。

生孩子,配保姆,发粮食

中国古代社会以农耕为主,劳动力的多寡和耕种土地的面积直接影响国力强弱。为掠夺国土和人口,战争成为常态。连年的战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。

增殖人口除了能为国家带来更多赋税、服役人员和兵源,还关系到家族的生息与繁衍。

中国官方以政策推动生育的具体记录,是从春秋时期开始的。《国语》一书中的《越语》,也记录了越王勾践时代鼓励生育的政策:女人生产时只要通知政府,政府就会派大夫帮助孕妇生产。生男孩,奖品是两壶好酒和一条狗;生女孩,奖品是两壶好酒和一头小猪;生双胞胎,政府安排免费保姆;生三胞胎,政府安排免费奶妈。

三国时期魏文帝称帝之初,百姓经历战乱,需休养生息。御史大夫、安陵亭侯王朗上疏“劝育民省刑”,其中提到:“嫁娶以时,则男女无怨旷之恨;胎养必全,则孕者无自伤之哀;新生必复,则孩者无不育之累。”

在唐朝,唐太宗将生育率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指标,这一政策被后世的许多君王延续。同时,又出台了很多人性化的婚育政策,以鼓励生育。比如,凡是有成年男性的家庭,朝廷奖励100亩土地。女子出嫁时,国家也会奖励30亩土地。

宋朝效仿唐朝,也将人口作为考察地方官员的标准之一。

据《宋史》记载,两宋时期长期推行鼓励民庶多生多育的政策。宋高宗颁布“胎养政策”:“禁贫民不举子,有不能育者,给钱养之。”也就是说,再穷不能穷生育,如果养不起,政府贴钱。

尽管宋廷的“胎养令”要求所有州县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,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,或因吏治腐败,“胎养令”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。

如绍兴二十二年(1152年),有臣僚反映:“顷常指挥州县,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,每人支钱四千,后给支义仓米一石。然近于临安市井穷民,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,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?”

为弥补“胎养令”的不足,地方官员和士大夫发起社会化养儿基金——“举子仓”或“举子钱库”。宋朝政府规定,每户贫困产妇生下一胎,给米一石,发钱若干。贫困家庭无力养孩子,政府会动用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帮助老百姓抚养孩子。

在多项政策加持下,公元1223年,南宋加金国人口达到1亿多。

后来,元世祖也推行了很多利于人口增殖的婚姻政策。按《元典章·户部·婚姻》,嫁娶聘财和宴会均按上、中、下等户类分别作有明确规定:品官之外的庶人嫁娶聘财,上户一百贯,中户五十贯,下户二十贯;宴会高下,品官不过四味,庶人上、中户不过三味,下户不过二味。

元代还对多胎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。据《元史·世祖本纪一》载,中统二年(1261年),“河南民王四妻靳氏一产三男,命有司量给赡养”。

明初,政府即将“田野辟,户口增”作为中原之急务,制定并推行了若干刺激人口增殖的婚姻政策。如鼓励早婚,“凡庶人娶妇,男年十六、女十四以上,并听婚娶。”男子16岁、女子14岁时便可以结婚。

清朝也采取多方面政策鼓励生育。朱元璋向贫困家庭发放钱财、粮食和乳娘,缓解其生育压力。1662年,康熙帝下诏规定老百姓一次生多个孩子、男女并产,官府奖励5石米、10匹布。到道光皇帝时期,清朝人口增加到4亿人。

为促生育,减税

为更好地照顾怀孕和生育期妇女、抚养子女,古代官府还常免除其丈夫或家庭的赋役负担。大概相当于今天的产假。

农业税是中国古代历朝最重要的税收。秦汉之后,中国的税收主要是根据一户人家的“丁口(男丁)”来征收。也就是说,不管你的家庭拥有多少土地,所缴纳的税赋都按照“人头”来算。同时,成年男丁还要服徭役和兵役。

《汉书·王贡两龚鲍传》中提到,由于刘彻连年征伐,增加税赋,将原本每人20钱的赋税提高到了23钱,征收年龄从7岁提前到3岁,以至于大量贫苦家庭无法负担新生儿带来的赋税,选择将其扼杀。

因此,历史证明,生育成本太高,赋税过重,会成为阻碍生育的重要原因。相反,如果一个朝代能轻徭薄赋,人口增长率会自然增高。

唐宪宗元和二年(807年)沿用汉朝的政策:“令人有产子者,复勿算三岁。”“复其夫勿算一岁,着以为令。”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(1141年)也颁布规定:“凡孕妇五月,无问男女,即经保申县,专委县丞注籍,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。”

到清代康熙时,政府提出“取消人头税”,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。雍正时期“摊丁入亩”,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,鼓励民众多多生育。

可以说,中国古代历朝出现人口高增长的时期,都是人民处于稳定的、生活成本低的、易于生活的环境。

不结婚?有罪

出于人性化和生育、养育婴儿的考虑,古代政府对怀孕期的妇女一般都采取减轻刑罚或缓期执刑等政策。

在中国某些历史时期,曾限制僧尼、严禁私阉。比如,南北朝佛教流行,僧尼众多。北魏肃宗熙平二年(517年)令:“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……有犯者,以违旨论。”

唐代佛教兴盛,寺院膨胀,唐武宗时掀起灭佛运动,强制“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,大秦穆护、祆僧二千余人……收良田数千万顷,奴婢十五万人”,增加了大批育龄人口。

明代,禁止育龄妇女出家。洪武六年(1373年)规定:“以民家多女子为尼姑,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,未及者不许。”

五代时期曾盛行权贵蓄养宦者的恶习。针对私阉男童为宦的恶状,北宋诏令“人臣家不得私养宦者……士庶敢有阉男童者不赦免”。

元代,养宦之风盛行,明朝建立后,洪武五年(1372年)规定“毋阉人子为宦者,犯者抵罪”。

单纯育龄人口的增加还不够,各朝政府还在想办法鼓励年轻人早点结婚。

据《国语·越语》记载,越国当时强制早婚,规定如下:“令壮者无取老妇,令老者无取壮妻,女子十七不嫁,其父母有罪,丈夫三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。”

汉惠帝也推行强制早婚措施,据《汉书·惠帝纪》记载,公元前189年,刘盈下令:“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,五算。”也就是说,适龄不结婚,要缴五倍人头税的罚款。当时,15岁以上、56岁以下的国民,每人要缴120钱的人头税。

如此看来,历朝皇帝不但要操心自己的子嗣数量,还为全国家庭的生育问题操碎了心。

2023-11-06 20:27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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